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景津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三)《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相关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