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1年11
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信
永中和”)执业经验丰富,信用良好,对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在
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
表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平,所出具审计报告客观、真实,该所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
鉴于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
用包干价为84.8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包干价为95.4万元(含
税),具体审计工作由信永中和成都分所承办。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上述
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