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用状况良好,对
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的需要,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
信永中和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
东权益。鉴于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