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度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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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1-071 号
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0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11 月 11 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1 年 11 月 11 日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开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川投转债”)将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开始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期间的利
  息。根据本公司《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元,按面值发行。
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
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
有人负担。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确定。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
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
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2019 年 11 月 15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5 月 15 日至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转股价格为 9.58 元/股,自 2021 年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约定,
       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50%
(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
(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
的可转债不享受本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川投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付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
券兑付、付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付息服务,后续兑付、付
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
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
民币(含税)。
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
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
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底。因此对非
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
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临江西路 1 号川投大厦
    联系人:龚圆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瑞信方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联系人:赵留军、李洋阳
    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6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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