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 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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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17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益利”
                           )以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公司”)
      、本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
本公司 2021 年 2 月 27 日披露于《中 国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
   二、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
      〔(2021)京 03 民初 75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英益利本金
年利率 15.4%的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律师费 800,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660,463 元;
   (二)中英益利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武汉公司所负债务(不
含诉讼保全保险费),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
机场内地块 15[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价款优先受偿;
  (三)泛海控股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武汉公司所负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泛海控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武汉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英益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7,302,524 元,由武汉公司、泛海
控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
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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