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 关于方正电机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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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1)第 1071 号
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政村律师、吴媛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
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
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他目的。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或公开,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
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
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中黄锐
等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530,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 3.50 元。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的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还需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第二条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的,则激励对
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离职后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
续约的;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绩效未达到《考核管理
办法》规定的标准被辞退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
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
擅自离职的,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被公司辞退的。”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的离职文件等资料,黄锐等 5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中黄锐等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530,000 股,回购价
格为每股 3.50 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郑金都                       蒋政村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吴媛丽
                            日期:202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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