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5 证券简称:神州信息 公告编号:2021-061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期权数量为 1,011 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979,744,428 股的 1.03%;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
主行权模式。
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325,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979,744,428 股的 0.3394%。
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主要内容如下:
为 6.345 元/股。
性股票。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票期权数量为 10,760,000 份,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5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325,000 股,上市流通日
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议案。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为 6.38 元/股调
整 6.34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
核实。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实际授予并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
为 16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695.00 万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为 104 人,实
际授予登记的股份数量为 2,247.00 万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
数由原来的 963,431,273 股增加至 970,381,273 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
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5 万份进行注销、对 1 名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注销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
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 95 万份股票期权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已授予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4 人调整为 100 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由 2,247 万份调整为 2,152 万份。
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办理手续。
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分别于 11
月 11 日、11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
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
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先生为公司 CTO,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文甫先生、崔晓天先生的职务名称分别变更为
“高级副总裁”、“信创首席专家”;公司原副总裁吴冬华先生、任玉龙先生、郭
新宝先生不再担任副总裁职务,辞职后,吴冬华先生不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任
何职务,任玉龙先生、郭新宝先生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
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6.345 元/股
调整为 6.306 元/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
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5 万份进行注销、对 1 名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于丁先生、唐智峰先生、刘洪先生、闫光明先生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赵文甫先生的职务名称变更为常务副总裁。闫光明先生、于丁先生
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洪先生、唐智峰先生为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于宏志先生职务由 CTO 调整为副总裁,张云飞
女士职务由财务总监调整为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刘伟刚先生兼任财务总监。
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对 7 名激励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5 万份、对部
分激励对象第一批次可行权但未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 109.6845 万份予
以注销。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
差异。
三、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解除
限售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第
二个等待期已经届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31 日,第
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序号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情形,满足行权/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解除限售条件。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及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或有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
⑥中国证监会或有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左述情形,满足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条件。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0 年归属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 于上市公司股东
核目标为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4.35 亿元。上述 “净利润” 的 净 利 润 为
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75,673,930.78
期/解除限售期
的业绩考核满足
行权/解除限售
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80
<80分 除离职员工外,
考核结果 分
其余激励对象
A B C D
考核要求,满足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80 分或为“A”则激励对象
行权/解除限售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80 分或为“B/C/D”,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行权额度,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四、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一)行权安排
万份,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 已行权的股 本次可行权的 尚未符合行权条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票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数量 件的股票期权数
(万份) (万份) (万份) 量(万份)
于宏志 副总裁 30.00 15.00 15.00 0
唐智峰 南区总裁 30.00 15.00 15.00 0
刘洪 副总裁 40.00 12.68 20.00 0
核心骨干人员(90 人) 1,922.00 863.6355 961.00 0
合计 2,022 906.3155 1,011.00 0
注:于宏志先生、唐智峰先生、刘洪先生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占其已获授期权的50%,
占公司总股本979,744,428股的比例分别为0.0153%、0.0153%、0.0129%,于宏志先生、唐智峰先
生、刘洪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等规定,
合规行权。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日始至2022年9月16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
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
失效,由公司注销。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3,325,000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79,744,428股的0.3394%,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限售股票数 售的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量(万股) (万股)
李鸿春 董事、总裁 100.00 50.00 50.00 0
赵文甫 常务副总裁 50.00 25.00 25.00 0
张云飞 副总裁 50.00 25.00 25.00 0
李侃遐 副总裁 50.00 25.00 25.00 0
闫光明 副总裁 50.00 25.00 25.00 0
于丁 北区总裁 50.00 25.00 25.00 0
郝晋瑞 副总裁 30.00 15.00 15.00 0
刘伟刚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30.00 15.00 15.00 0
马洪杰 副总裁 15.00 7.50 7.50 0
崔晓天 信创首席专家 30.00 15.00 15.00 0
核心骨干人员(5 人) 210.00 105.00 105.00 0
合计 665.00 332.50 332.50 0
注:1、核心骨干人员(5人)中,含2名离任后仍在公司任职的原高级管理人员。2、上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
二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人员为 93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11 万份;限制性
股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人员为 15 人,可解除限售的股数为 3,325,000 股。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罗婷女士、王永利先生、吕本富先生、黄辉先生、Benjamin Zhai
(翟斌)先生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的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
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行权/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3,325,000 股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
行权/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为 9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 1,011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1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3,32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二个等待期/限售期已经届满,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需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期间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行权/解
除限售手续。
九、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公司参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
告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93 人,可行权股票期权为 1,011 万份。如果全部行权,
公司总股本将增加 1,011 万股,将摊薄公司 2021 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但影响较小。
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二)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
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三)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
生变化。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
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二、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
代扣代缴的方式。
十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