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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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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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12 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 8 次会议决议公告;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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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
人等内容。
市禅城区南庄镇怡水三路 1 号 1 座佛山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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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138,389,60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13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3,569,860 股 ,占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1,959,46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0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569,86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1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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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141,948,961 股 ,占出 席会议股 东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9,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059%;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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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 佳
经办律师:
张逸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