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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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利科技
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年 11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好利科技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7,996,405
股,占公司总股本 93,352,000 股的 29.990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
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7,996,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9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含
股东授权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27,996,4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好利科技
  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 意 27,996,4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 意 27,996,4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 意 27,996,4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好利科技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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