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
作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星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项下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该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不存在可能被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作为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涌 李馨子 阎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