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 03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瑞纳智能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
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 44%、跌幅限制为 36%,次交易日开始
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
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366.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1,842.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C40)。截至 2021 年 10 月 13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仪器仪表制造业(C40)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5.35 倍,请
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为 55.6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 33.12
倍,低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
市盈率 35.35 倍,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
行可能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风险控制能
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
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产业政策风险
供热行业属于公用事业,供热节能改造或投资具有较为明显的政府导向性。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稳步推进,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多
项产业政策,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
《关于推进北方
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
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做好 2019 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等政策,为推进
供热节能改造、供热计量改革等提供有力支持。受益于上述行业政策,公司的主
营业务规模及利润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但是,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导致下游行业需求量增长速度放缓,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开发风险
供热节能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只有通过不断的技术更新才能够保持公
司的较强市场竞争优势。随着供热节能行业的不断发展,下游客户对产品多样化
和个性化的需求逐步提高,需要公司持续研发投入,如果公司新产品研发失败,
或对技术、产品及市场发展趋势的把握出现偏差或不能及时进行技术创新、技术
储备,将对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技术优势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应收账款较大的风险
值分别为 13,081.73 万元、16,572.33 万元、19,327.39 万元和 20,751.96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63.33%、47.58%、46.46%和 293.97%。随着公司业务
的发展,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大,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利,或
者个别客户由于支付能力和信用恶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对公司的资
产结构、偿债能力及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1年9月15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23号文作出
予以注册的决定,内容如下: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6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瑞纳智能”,股票代码为
“301129”,本次公开发行1,842万股股票,全部将于2021年11月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1月2日
(三)股票简称:瑞纳智能
(四)股票代码:30112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366.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42.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42.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524.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
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第(十)和(十一)外,本
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 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交易日顺延)
于大永 4,450.00 60.41 2024 年 11 月 2 日
王兆杰 330.00 4.48 2022 年 11 月 2 日
首次公开发 瑞瀚远 250.00 3.39 2024 年 11 月 2 日
行前已发行
股份 长风盈泰 244.00 3.31 2024 年 11 月 2 日
董君永 220.00 2.99 2022 年 11 月 2 日
陈朝晖 30.00 0.41 2022 年 11 月 2 日
合 计 5,524.00 74.99 -
本次发行的 网下发行股份 - - -
社会公众股 网上发行股份 1,842.00 25.01 2021 年 11 月 2 日
合 计 7,366.00 100.00 -
注: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上市审
核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或“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23号文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
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选择上市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和2020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9,707.44万元和12,378.90万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22,086.34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
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una Smart Equipment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524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大永
住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经营范围:智能控制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智能热量表、智能水表、智能
控制阀门、智能温控产品、通讯产品、智能换热机组、智能水力平衡装置及调控
系统、智能水处理系统、流量计、流量标准装置、物联网智能硬件产品研发、设
计、生产、销售与安装;智慧热网平台、智慧水务平台的应用系统、应用软件技
术开发与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节能项目设计、改造与服务;合同
能源管理;电子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供热节能产品研发与生产、供热节能方案设计
与实施。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电话号码:0551-66850062
传真号码:0551-66850031
电子邮箱:rnzndb@runachina.com
董事会秘书:陈朝晖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的情况
占发行前
发行前直 发行前间 发行前合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接持股数 接持股数 计持股数
号 日 股比例 券情况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
过瑞瀚远
董事长、
总经理
年 11 月 长风盈泰
间接持股
董事、副
总经理
年 11 月
董事、副
总经理
年 11 月
过瑞瀚远
间接持股
长风盈泰
年 11 月
间接持股
股)
董事、财
务总监、
董事会
年 11 月
秘书
董事、研 瑞瀚远间
发中心 2020 年 11 接持股 5
件部经 年 11 月 盈泰间接
理 持股 3 万
股)
独立董
事
年 11 月
独立董
事
年 11 月
独立董
事
年 11 月
监事、监 2020 年 11
过瑞瀚远
间接持股
席 年 11 月
监事、审 2020 年 11 7.00(通过
理 年 11 月 接持股 5
万股、长风
盈泰间接
持股 2 万
股)
瑞瀚远间
职工代
表监事、
品控部
年 11 月 盈泰间接
经理
持股 2 万
股)
注:间接持股数量系按瑞瀚远、长风盈泰持股比例折算的公司股份,保留2位小数。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于大永直接持有本公司 4,45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0.41%,
为公司控股股东。另外,于大永通过瑞瀚远间接控制公司 3.39%的股份,通过长
风盈泰间接控制公司 3.31%的股份。于华丽持有瑞瀚远 20%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持有长风盈泰 41.19%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据此,于大永、于华丽夫妇通过直
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 67.11%的表决权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学历,国际贸易专业。曾担任威海市北斗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瑞纳节能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瑞纳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担任瑞纳智能董事长兼总经理,瑞纳
节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瑞纳同创执行董事、瑞纳通执行董事兼经理、瑞纳金科
执行董事兼经理、瑞瀚远执行事务合伙人、长风盈泰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鲁源
商贸有限公司监事、合肥爱哈瓦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担任本
公司董事的任期为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学历,会计学专业。曾担任威海三实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于瑞纳有限。
现担任公司董事、合肥爱哈瓦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监事。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任期
为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为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积极性,增加对公司的归属感,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
报前,共实施了 2 次股权激励。
(一)2016 年度股权激励
权激励,授予方式:员工受让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向公
司进行增资;授予价格:2 元/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瑞瀚远持有发行人 25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
股本的比例为 4.53%,瑞瀚远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类型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类型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
合 计 500.00 100.00 -
瑞瀚远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计算。
(二)2019 年度股权激励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 2019 年员工股权激励的议案》,拟实施 2019
年度员工股权激励,授予方式: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向公司进行增资;授予价格:
以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账面净资产为定价基础。
实施 2019 年员工股权激励的议案》。
伙人会议决议》《入伙协议》等文件,通过认购长风盈泰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
长风盈泰有限合伙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长风盈泰持有发行人 244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
前股本的比例为 4.42%。长风盈泰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类型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
区域工程技术经
理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类型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
车间工艺设备部
部长
合 计 732.00 100.00 -
长风盈泰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计算。
除上述员工持股安排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
序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名
(万股) (%)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合 计 5,524.00 100.00 5,524.00 74.9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合 计 - - 1,842.00 25.01 -
合 计 5,524.00 100.00 7,366.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6,840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合 计 55,278,879.00 75.04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42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55.66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3.6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二)24.8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三)31.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四)33.1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0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发行无网下发行和配售环节。根据《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
数量 18,382,621 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 金额 1,023,176,684.86 元,网上
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37,379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2,080,515.14 元。前
述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102,525.72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
八、本次发行费用为 10,806.12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5.87 元。本次发行
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 额
保荐费用 400.00
承销费用 8,314.69
审计验资费用 1,181.08
律师费用 415.47
信息披露费用 480.00
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用 14.89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91,719.60 万元。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8.00 元(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1.77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和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3924 号《审计报告》。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
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 目 2021.9.30 2020.12.31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48,412.31 49,753.07 -2.69
流动负债(万元) 21,260.63 24,057.36 -11.63
总资产(万元) 62,668.63 63,881.50 -1.9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2.89 32.73 0.4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34.08 37.78 -9.7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 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12,613.85 10,515.44 19.96
营业利润(万元) 985.96 198.79 395.99
利润总额(万元) 987.83 164.43 500.7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0.07 214.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9 1.47 1.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506.01 -10,065.71 -44.11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63 -1.82 -44.11
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度增长,主要系随着行业供热节能需求的不断释放,公司销售订单稳步增长并带
动收入、净利润同比呈现较快增长态势。因公司订单大幅增加,购买商品、接受
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较多,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
降。
二、2021 年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在手订单及履行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预计期间的销售合同执行情
况、财务预算情况以及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公司预计 2021
年营业收入约为 48,000 万元至 51,000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增长 15.39%至
较 2020 年同期增长 19.06%至 38.27%;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12,800 万元至 15,300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增长 3.40%
至 23.60%。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电话:0551-62207999
传真:0551-62207967
保荐代表人:李辉、徐祖飞
联系人:李辉
项目协办人:吴巧玲
项目组其他成员:葛剑锋、朱培风、樊俊臣、张艳、刘子琦、童筱笛、陈慧、
刘海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
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
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国元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
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辉、徐祖飞提供
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李辉先生:曾担任科大讯飞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科大讯飞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新宏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科大讯飞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
代表人、佳先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保荐代
表人、科大讯飞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并主要参与了荃银
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科大讯飞 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合肥三洋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九华旅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山河药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科大讯飞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等。
徐祖飞先生:曾作为执业律师,先后担任安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发行人律师、科大讯飞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人律师。加入国元
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后,先后担任雷鸣科化吸收合并西部民爆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江淮汽车吸收合并江汽集团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江淮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安凯客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保荐代表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九华旅游项目财务顾问主办
人、合肥城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中国
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战略重组项目财务顾问主办
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战略重组
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佳先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
牌项目保荐代表人、江淮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事于华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
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
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本人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
量的 20%,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相
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
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
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超过上述 12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超过上述 12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
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
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本人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
量的 20%,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相
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
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
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超过上述 12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超过上述 12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
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
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
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
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
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本
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
份数量的 20%,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更
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
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选择,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
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控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若公司实施
回购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
为: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
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
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
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
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其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
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
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合
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其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如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 10 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
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 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
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
之日。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全部股东分红以及
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并自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
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
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如触发了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
件,公司将严格执行并督促其他相关主体严格执行该预案中稳定股价的相关措
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如触发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严格执行该预案中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上述
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如触发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严格执行该预案中稳定股价的
相关措施。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
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
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本人将依法买回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且将依法买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3)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司法
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
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
定、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3)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司
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
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3)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司
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
失依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因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合肥瑞纳表计有限公司拟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所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众联评报字[2017]
第 1190 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
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
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4)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本人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
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
予以赔偿;(4)同时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本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
相关承诺实施发行人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予以
赔偿;(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
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
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
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
致无效。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
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
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
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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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