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
升公司整体价值。
万元(含)且不超过30,000万元(含),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
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