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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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贝
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
的规定,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
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末资产的价值,公允地反
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我们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充分,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方面均能胜任公司审计工作,能够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
任和义务,改聘大华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
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审
议结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祥耀
                       倪建林
                       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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