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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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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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震元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午三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绍
兴市延安东路 55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陈富根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3,090,21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114%,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均
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6,768,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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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321,55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2.84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5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9,749,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68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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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6,968,9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7204%;反对 45,73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28,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675%;反对 45,735,06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482%;弃权 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表决结果:同意 116,857,7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6522%;反对 45,846,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17,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281%;反对 45,846,26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877%;弃权 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表决结果:同意 114,659,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3043%;反对 48,363,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1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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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15%;反对 48,363,5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441%;弃权 6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表决结果:同意 114,269,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51%;反对 48,055,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5%;反对 48,055,5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79%;弃权 76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6%。
表决结果:同意 114,269,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51%;反对 48,309,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5%;反对 48,309,7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766%;弃权 51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9%。
表决结果:同意 30,968,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8132%;反对 48,313,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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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5%;反对 48,313,5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814%;弃权 5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1%。
表决结果:同意 114,252,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549%;反对 48,330,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12,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615%;反对 48,330,2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023%;弃权 5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1%。
表决结果:同意 30,968,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8132%;反对 48,265,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5%;反对 48,265,5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212%;弃权 55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3%。
表决结果:同意 115,075,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5596%;反对 47,149,1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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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35,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936%;反对 47,149,1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213%;弃权 86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0%。
表决结果:同意 114,269,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51%;反对 47,955,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5%;反对 47,955,5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325%;弃权 86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0%。
表决结果:同意 114,272,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72%;反对 47,952,1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32,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67%;反对 47,952,1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282%;弃权 86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0%。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2,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791%;反对 47,932,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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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51,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111%;反对 47,932,7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039%;弃权 86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0%。
表决结果:同意 114,269,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51%;反对 48,005,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5%;反对 48,005,5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952%;弃权 81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3%。
表决结果:同意 31,342,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2810%;反对 48,330,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02,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506%;反对 48,330,213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023%;弃权 11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659,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3043%;反对 48,005,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1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15%;反对 48,005,51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952%;弃权 42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33%。
表决结果:同意 31,358,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18,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15%;反对 48,005,51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952%;弃权 42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33%。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54,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41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918%;反对 47,810,91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512%;弃权 524,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1%。
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396,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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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70.1433%;反对 48,005,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56,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424%;反对 48,005,21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948%;弃权 688,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8%。
表决结果:同意 114,802,2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3919%;反对 47,614,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461,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507%;反对 47,614,81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053%;弃权 673,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0%。
表决结果:同意 114,416,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1555%;反对 47,853,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76,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672%;反对 47,853,71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49%;弃权 819,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0%。
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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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14,416,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1555%;反对 47,853,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76,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672%;反对 47,853,71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49%;弃权 819,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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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朱彦颖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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