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调整与山东港口青
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及《关于调整与青
岛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 2020-2022 年
度交易上限。公司本次拟调整与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
关联交易年度上限金额,系基于经营发展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
正常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将该关联交易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岛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 2020-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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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交易上限。公司本次拟调整与青岛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的关连交
易年度上限金额,系基于经营发展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正常业
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连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将该关连交易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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