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1-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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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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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表决。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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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
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召集提名委员
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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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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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国
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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