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6: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干细胞提供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满足其需求。同时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是通过
招投标考察以及对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陈 敏 裴端卿
侯欣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