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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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2名激励对象自愿
放弃第一个归属期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未归属的股份予以作废。公司本次
作废此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此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 30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
属期的归属事宜。
  三、关于部分股东联合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意见
  股东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正奇(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恩灏岭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潘小玉、叶芳持
有公司股份 28,464,06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1%,联合提请将《关于
罢免王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王军作为公司董事,未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罢免王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
的议案》提交到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王圣来、李锋、程益群、谭立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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