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东方环宇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
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含
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为使用者提供经济便捷的获得
方式(如证券报刊、互联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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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
财务数据和指标。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八)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
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
告。
(九)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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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
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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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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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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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包
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二十八条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
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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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高于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当期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大幅波动(净利润与上
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应当刊登业绩预告公告。
公司预计当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
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
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时履行其他事项的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
负责合规性审查,公司董事、其他高级人员审核,董事长签发后按照法定程序报
送证券交易所和进行媒体公告。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提请董事会
审议,监事会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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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部
门负责草拟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合规性审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
意。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
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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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并定期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
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
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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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十章 违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信息披
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如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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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如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
信息披露有新规定,本管理制度应当及时进行相应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