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有关
问题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白银有色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关于印发<中央企
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
《工作
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白银有色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或
“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
其摘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激励人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甘肃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
》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工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
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及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
监事:武威、王立勇、许齐、王磊、王军锋、张喜红、朱占瑞、
包玺琳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