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提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
截止2021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规范合法,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关于为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持股比例为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
公司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将现
有的及未来新增的全部自有资产抵押、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有助
于防范公司担保风险。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为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并同
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不存在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及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增强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修订以及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四、关于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指
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实施。
独立董事:张传福、崔少华、陈景善、张有全、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