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 上海易连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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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
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
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上海易连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
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3.5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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