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前赎回“东缆转债”的独立意见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关于提前赎回“东缆转
债”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东缆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
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全部“东缆转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 19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刘艳森 周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