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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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9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
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条件的激励
对象共计2人,可申请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
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年 7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12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监事会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 131 名激励对象中,
励对象人数由 131 名变更为 12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85.88 万股
变更为 369.12 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
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23,100 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6.423 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 6.63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
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
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
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
同意拟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
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书》。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
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5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 7.777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
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
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
见书》。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信达律师出具
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
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部分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日为2019年9月20日为授予日,上市日为2019年11月1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2021年11月12日届满。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为 148,449.357573 万 元 , 较
                                 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
                                 根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对 2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
                                 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绩效情
                                 况进行了考核,2位激励对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
                                 均达到“优秀”。
     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评价标准(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
宜。
     三、本次可解除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2.9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2%。具体如下:
                                                本期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万
                              票数量(万股)
                                                 (万股)        股)
         核心骨干员工
          (2 人)
           合计                     5.8              2.9       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
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激励对象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2 位激励对
象均达到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且符合其他解除条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
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2.9万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2.9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
售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满足解除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该2名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优秀标准,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2.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和胜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激励计
划(草案)》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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