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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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621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星期四)14:50 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 158
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 1 楼行政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审查了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
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
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星期四)14:50 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 158
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 1 楼行政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叶湘武主持,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 9:15-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6,462,3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509%,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6,053,1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044%。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9,22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4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2,385,4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07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56,158,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6%;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081,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487%;反对 30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45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叶湘武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26,272,60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26%;反对 97,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87,642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104%;反对 9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8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 页无正文,为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⒛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 ° 000
                           经 办律 师   :
                                                李静娴
本所地址 :中 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邮 编 :10OO32
                                    Do亠 1   年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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