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 关于注销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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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0
债券代码:123083     债券简称:朗新转债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
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记完成的公告,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385.80 万份。
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 1248.40 万股。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 2018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6.36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独
立意见。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对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18 年
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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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0.72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18年度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部分业务单元业绩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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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达到100%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下导致全部份额或当期部分份
额不可行权。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
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
辞职,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原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目前已办
理完毕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1,800份股票
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以下导致当期部分份额不可行权。
  根据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层
面业绩达标的情况下,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率为100%以上且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良好”及以上,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才能全部行权。根据2020年度的考
核结果,2名激励对象因所属业务单元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100%,导致当期需
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00份;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
下,导致当期需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360份。
  综上,本次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需注销的股票期权数
量合计为72,960份。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已授予尚有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2,033,040份,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减少
至137人。公司本次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辞职,根据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该等离职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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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2名激励对象因所属业务单元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100%、
不得行权,当期不得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和《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由公司注销72,960份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度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2 名激励对象因所属业务单元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
期权部分不得行权,当期不得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监事会同意由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七、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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