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
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是基于下
游养殖行业进入下行周期,对兽药产品的总体需求量将有所降低,为切实激发激励对象
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更有效应对未来新的行业竞争形势,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实现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高度统一。此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 20,00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购买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有保本承诺
的理财产品或以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形式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合理利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获宝 曾振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