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油服: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注销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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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化油服”)的委托,担任石化油服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石化油服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注销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石化油服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
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该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及对相关法律的理
解,并基于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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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方面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
务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提及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的内
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注销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并上报或公开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内容
  根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权日起 60 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第三个行权期有效期内,公司 A 股股价较
行权价(人民币 5.63 元/股)一直相差较大,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
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对
于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
期但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 1,708.4 万份 A 股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
了独立意见。
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国资分配[2016]390 号)。
修订《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涉及修订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修订股
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并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进行修订。
订《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等涉及本次修订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议案。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石
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
《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方案实施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后)》的核查意见,以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方案实施授予的议案》。
整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整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调整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调整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销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销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次注销已履行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注销已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致此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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