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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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强力
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强力新材
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累计额度不超过2,000万美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国际贸易业务的不断增加,外币结算业务日益频繁,日常外汇收
入不断增长,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汇兑收益,公司及子
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
的影响。
  二、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
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等。公司进行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
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
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额度(在有效期内,该额度可滚存使用)。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
的自有资金。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
关合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
效。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
构。
 三、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
目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
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
场判断风险。
 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
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由于操作失误、系统
等原因导致公司在外汇资金业务的过程中带来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
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订单情况进行款项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
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款项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
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本管理原则、审批授权、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内部风
险控制措施及会计政策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该制度符合监管
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
风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
检查。
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
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
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
目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
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
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
部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
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七、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
的不良影响,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审
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
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
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
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额度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
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
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额度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
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
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以及交易违约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凌          邱志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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