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28006970 传真: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电魂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或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
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
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的议案,并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公告》,独立董事潘增祥就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
名单。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
量的议案》
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
会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公告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办理
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2020 年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96.7 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 3 名离职人
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 6 名离职
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 9 名离职人
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 4 名离职或
即将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 7 名离职或
即将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徐芳、王瑾、缪志强和龚尘已离职,公
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合计 7.5 万股,回购价格为 20.41 元/股。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徐芳、王瑾、缪志强和龚尘
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41 元/股的价格回购上
述 4 人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5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魂网络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
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徐芳、王瑾、缪志强和龚尘4人因离职,已不再符合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
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徐芳、王瑾、缪志强和龚尘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获授限制性股票 7.5 万股,授予价格为 20.57 元/股。
徐芳、王瑾、缪志强和龚尘共获授限制性股票 7.5 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现因
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7.5
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
购原则”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
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
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每股回购价格为20.41元(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0.57元-每股的派息额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电魂网络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电魂网络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
《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签署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有西 徐晓清
张 琼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