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丽家居: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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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规范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
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
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年
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有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的
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区间内,
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部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还应当
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
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
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并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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