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二零二一年九月
致: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
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及《湖南启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天职国际对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的财务报表及内
控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21]35558号”《湖南恒光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5558-1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号”《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 “天职业字
[2021]35558-2号”《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
(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1]35558-3号”《湖南恒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本所律师
就《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日或2021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或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涉及的法律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一起
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大会作出的关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的决议。
批准或授权,也未撤销或者变更上述批准与授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仍合法、有效;
发行人并未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新的批准或授权,也未撤销或者变更上述批准
与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净资产为 666,090,571.89 元(合并报表数),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清算、解散、
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
情况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1)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3,651,393.56 元、
(2)发行人上述财务指标情况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时,发行
人仍具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事宜,经本所律
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业务、资产、
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
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起人和股东
间,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恒光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
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 8 人。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仍具
备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新股东名册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补充核查期间,除发行人因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而相应变更了经
营范围外,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均未发生变
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开展经营
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
形及法律障碍。
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氢气、氢氧化钠、氯[液化的]、盐酸、硫酸、 氢气、氢氧化钠、氯[液化的]、盐酸、硫酸、
氯酸钠、三氯化铝(无水)、三氯化磷的生产(按 氯酸钠、三氯化铝(无水)、三氯化磷的生产(按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有效期至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有效期至2024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展经营活动) 活动)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相关业务资质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取得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编号为“(湘)WH
安许证字(2021)H5-0269”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
许可范围为: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3 万吨/年、盐酸 3 万吨/年、氯气(液
态)1 万吨/年、硫酸 8 万吨/年、氯酸钠 5 万吨/年、氢气 3,700 万 m?/年、三氯
化铝(无水)1 万吨/年、三氯化磷 1 万吨/年。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取得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编号 “(湘)
年 9 月 28 日,备案产品为硫酸(8 万吨/年)、盐酸(3 万吨/年)。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仍为硫、氯化工产品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且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客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
序 销售金额 法定 注册资本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号 (万元) 代表人 (万元)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 2,249,467. 湖南省 长沙 市天心 区新 韶
限公司 979937 东路398号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
区供电分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
公司
湖南洪源配售电有 湖南省 怀化 市洪江 区工 业
限公司 集中区办公大楼内
广东省 广州 市天河 区珠 江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
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凡口铅锌矿
广东省大宝山矿业
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
司丹霞冶炼厂
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 40 号
湘潭大兴经贸有限
公司
区 9 单元 240902 号
建滔(衡阳)实业 21,400 万 湖南省 衡阳 市石鼓 区松 木
有限公司 港元 工业园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 91,775.11 长沙市 雨花 区时代 阳光 大
有限公司 48 道西 388 号
序 采购金额 法定 注册资本
客户名称 注册地址
号 (万元) 代表人 (万元)
泰格林纸集团股份 长沙市 经济 技术开 发区 东
有限公司 升路48号
湖南骏泰新材料科 152,220.9 湖南省 怀化 高新技 术产 业
技有限责任公司 2 开发区
湖南双阳高科化工
有限公司
贵州省 铜仁 市大龙 经济 开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汇处
贵州省 铜仁 市大龙 经济 开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汇处
贵州省 铜仁 市大龙 经济 开
贵州中伟资源循环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汇处
湖南中伟新能源科 宁乡经 济技 术开发 区长 兴
技有限公司 村檀金路 1 号
限公司 地块 99 号
张家界久瑞生物科 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 C 区
技有限公司 (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
分宜县隆载贸易有 江西省 新余 市分宜 县城 东
限公司 工业平台双创大楼 506
北京通美晶体技术 莫里 88,542.67 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股份有限公司 斯·杨 56 东二街 4 号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走访上述单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上述主要供应商、客户均有效存续,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含发行人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如下:
公司名称 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交易额(元)
杨敏仁 接受劳务 2,970,762.51(注)
注:该交易金额为发行人与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6 月的交易金额。杨敏
仁已对通过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常德驰鑫运输
有限公司自 2019 年开始独立与发行人开展运输业务,但为了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本所
仍将发行人与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6 月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并归集在关联自然人杨敏仁名下。
公司名称 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交易额(元)
衡阳富思化学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76,096.80
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怀化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双方约定:曹立祥、王科燕为建行怀化分行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项目 2021 年 1-6 月金额(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59.51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各科目余额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截至 2021.6.30 余额(元)
预收款项 衡阳富思化学有限公司 42,738.60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有研光电等公司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鉴于发行人对相关规定理解存在偏差,并已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将有研光电等公
司认定为关联方并将与其进行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出于谨慎性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连贯性并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情况,故本所将发行人
与该等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采购、销售
比照关联方名称 交易性质 2021 年 1-6 月交易金额(元)
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商品 3,337,978.69
金湖县天缘化工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386,902.66
广州市三珍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67,778.76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情
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
拥有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全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子公司衡阳世京
注册资本增加至 5,000 万元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也未
新增股权投资。
衡阳世京现时持有 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上倪路;法定代表人曹立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化学试剂和助剂(监控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除外)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衡阳世京有效存续,发
行人持有衡阳世京 90%股权,世京(德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衡阳世京
(二)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新取得 1 项房屋不动产权、1 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有 建筑面积 用 权利 所处宗地面积
权证编号 坐落
号 权人 (㎡) 途 限制 (用途)
湘(2021)洪 洪江区岩门 01 号
恒光 办 138,309.8 ㎡
股份 公 (工业用地)
第 0001010 号 中心)
湘(2021)洪
恒光 洪江区桂花园乡 124,339.10 ㎡
股份 优胜村、岩门村 (工业用地)
第 0000765 号
注:序号 2 的土地使用权是原发行人名下湘(2020)洪江区不动产权第 0003768 号、湘
(2021)洪江区不动产权第 0000687 号两块土地使用权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二)无形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
序 专利 专利权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 取得 权利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限制
一种氯酸钠结晶
恒光 自行
股份 申请
工艺系统及方法
恒光 一种工业生产三 自行
股份 氯化铝的工艺 申请
(三)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本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在
建工程(合并报表)情况如下:
序号 在建工程名称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余额(元)
年产 10 万吨离子膜氯碱搬迁升级改造及配
套建设项目
合计 6,030,604.57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运输
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人民币 151,296,532.54 元(合
并报表数)。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依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
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1)2018 年 1 月 18 日,丰联化工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阳供电分
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双方约定:丰联化工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衡阳供电分公司采购电力,电费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
电价与丰联化工进行结算。此外,合同还对供电方式、计量方式、双方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为 5 年。
(2)2019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怀化供电分公
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双方约定:发行人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怀化
供电分公司采购电力,电费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
与发行人进行结算。此外,合同还对供电方式、计量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为 5 年。
(3)2021 年 1 月 21 日,发行人、恒光化工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签署《高铁硫精矿长期购销协议》,双方约定:发行人、
恒光化工 2021 年拟向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采购标
硫约 180,000 吨。此外,协议对装运期、计价原则、货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4)2021 年 1 月 29 日,恒荣半导体与云南驰宏国际锗业有限公司签署《工
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恒荣半导体 2021 年拟向云南驰宏国际锗业有限
公司采购高纯二氧化锗 1,500 公斤,采购单价为 4,150 元/公斤。此外,合同对包
装、运输、货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5)2021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与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签署《硫精
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行人 2021 年拟向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采购
硫精矿(预计每月不少于 5,000 吨),采购单价以每月报价书为准。此外,合同
对包装、运输、货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6)2021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购销
合同》,双方约定:发行人 2021 年拟向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低松
工业盐 36,000 吨,采购单价为随行就市。此外,合同对包装、运输、货款支付
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卖方 买方 商品内容 数量(吨) 合同估价 合同期限
氢气、工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湖南双阳高科化 业水、蒸 2019.01.01-
股份 工有限公司 汽、软化 2025.12.31
单价计算
水等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湘乡市洙津渡电 2021.01.01-
股份 化工有限公司 2021.12.31
单价计算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衡阳市佳胜化工 2021.01.01-
股份 有限公司 2021.12.31
单价计算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旭亨化工(上海) 2021.01.05-
股份 有限公司 2021.12.31
单价计算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衡东县荣桓化工 2021.01.12-
股份 有限公司 2021.12.31
单价计算
恒光 怀化泰通新材料 2021.01.01-
股份 科技有限公司 2021.12.31
恒光 怀化泰通新材料 2021.01.01-
股份 科技有限公司 2021.12.31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衡东县湘衡盐化 2021.02.23-
股份 有限公司 2021.12.31
单价计算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衡东新神州科技 2021.02.23-
股份 化工有限公司 2021.12.31
单价计算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扬州飞翔化工有 2021.01.01-
股份 限公司 2021.12.31
单价计算
液氯、液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湖南久日新材料 碱、三氯 2021.01.11-
股份 有限公司 化磷、三 2021.12.31
单价计算
氯化铝等
恒光 怀化凯利工贸有 2021.01.01-
股份 限公司 2021.12.31
序号 卖方 买方 商品内容 数量(吨) 合同估价 合同期限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茶陵县恒宇化工 2021.02.04-
股份 有限公司 2021.12.31
单价计算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隆回县潇江化工 2021.03.04-
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2021.12.31
单价计算
恒光 衡阳市建衡实业 2021.01.29-
化工 有限公司 2021.12.31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张家界久瑞生物 2021.05.06-
股份 科技有限公司 2021.12.30
的询价函计算
根据实际供应
恒光 茶陵县诚安新材 2021.02.24-
股份 料有限公司 2021.12.31
的询价函计算
恒光 分宜县隆载贸易 2021.07.01-
股份 有限公司 2021.12.31
中伟新材料股份
恒光 有限公司、贵州中 2021.09.01-
股份 伟资源循环产业 2021.09.30
发展有限公司
双方约定:建行怀化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3,600 万元的贷款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贷
款年利率为 LPR 减去 30 基点,贷款期限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重大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重大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或
仲裁。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以及发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除《审计报告》及《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披
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
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额为 1,259,056.60 元(合并报表),其他应收款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衡阳市松木工业园管委会 押金 318,776.00
湖南千山矿业有限公司 押金 308,375.26
欧海青 员工借款 155,352.45
何小军 员工借款 60,000.00
罗柏双 员工借款 17,848.00
合计 - 860,351.71
余额为 3,225,332.05 元(合并报表),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发行人正
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
分立、增资、减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置换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草案)》未进行修订,发行人因经营范围变更而相应的修改了《公司章程》并
完成了工商备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确认,其仍具备担任发行人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
《纳税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
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凭证、依据文件,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在 2021 年 1-6 月收到的单笔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补贴文件/文号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元) 补贴文件/文号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拨付全市大工业用电企业 2020 年
用电补贴 1,828,648.80
第四季度用电补贴的请示》(怀财[2021]57 号)
《请求拨付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产业
产业扶持资金 6,124,000.00
发展扶持资金的报告》(洪区商发[2020]50 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20 年第
创新型省份建设
专项资金
[2020]74 号)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发行人依法纳税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于 2021 年 9 月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未受到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2021年9月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于2021年9月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管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与工业用氢氧化钠、氯酸钠、液氯、氢气、盐酸生产
相关的能源管理活动,符合 ISO50001:2018 RB/T113-2014 体系的要求,证书有
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
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
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主管部门于 2021 年 9 月出具的证明文件,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披露的诉讼、处罚
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特别审阅。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十三、结论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
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发行人,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
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邹 棒
莫 彪
达代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