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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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
人”)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或“发
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史哲元、杨涛两位保荐代
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
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
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
  本保荐机构指定史哲元、杨涛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曾榕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人员相关情况如下:
  史哲元:从业证书编号 S0800717050001。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毕业于北京
交通大学,研究生学历。拥有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
格。具有十六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负责完成了硕贝德创业板 IPO 项目、中能电
气创业板 IPO 项目、农尚环境创业板 IPO 项目、信安世纪科创板 IPO 项目、酒
鬼酒 201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丽江旅游 2009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中信银行 2015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兴业银行 2014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宝钛股份 2019 年非
公开发行等项目;并主持了太极集团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苏州中茵 2007 年借
壳 ST 天华财务顾问等项目。
  杨涛:从业证书编号 S0800714050002,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拥有多
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负责或执行过维克液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金达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禾欣股份借壳并购、日发精机海外并购、和
远气体 IPO 等项目。
  曾榕:从业证书编号 S0800117080023,本项目协办人,金融学硕士。先后
参与了九典制药、科创信息等 IPO 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贺斯、黄清阳、熊静仪、童家骏、夏康。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HENGGUANG TECHNOLOGY CO., LTD.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曹立祥
                                   发行保荐书
  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岩门 01 号
  经营范围:氢气、氢氧化钠、氯[液化的]、盐酸、硫酸、氯酸钠、三氯化铝
(无水)、三氯化磷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有效期至 2021 年
开展经营活动)
  电话:0745-7695232
  传真:0745-7695432
  互联网网址:HTTP://WWW.HGKJGF.COM
  电子信箱:SD@HGKJGF.COM
  本次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发行保荐书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本保荐机构投资
银行业务内部审核由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业务内核部(以下简称“内
核部”)、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进行。本保荐机构内部
审核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立项小组负责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的立项审议工作,并对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
  立项会议的召开由立项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立项会议采取表决制,每一名
参会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立项
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立项后,本保荐机构质控部适时掌握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
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区域总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的,报投资银行区域总部负责人批准,提交质控部审核。质控部在审核完成项目
组提交的反馈意见回复并确认无异议,经质控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提交内核部。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负责对报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内核负
责人批准后,向内核委员会主席发起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内核部安排内
核秘书负责根据内核委员会主席的要求,通知内核成员和项目人员参会,撰写会
议纪要,跟踪内核意见落实情况等。每次内核会议参与审议并具有表决权的内核
委员应不少于七人,且至少有一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内核意见至少应
有参与表决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所有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质控部、内核部及投资银
行内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审核。
(二)内核意见
应到内核委员会成员七名,实到七名。内核会议由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主席主
持,项目组汇报了项目执行情况并回答了内核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内核委员会成
员认真审核了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提出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成员对发行人申报材料进行了严格的质量
控制和检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内部审核会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出具发行保荐书的依据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西部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遵循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基本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湖南恒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
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有关会议文件,认为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获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保荐书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
健全了管理、销售、财务、采购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
职业字[2021]35558 号),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12,901.25 万元、10,049.75 万元、10,617.53
万元和 9,323.0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2,181.08 万元、8,365.14
万元、9,493.87 万元和 8,924.80 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
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相关会议决议,确认发行人系 2011 年
持续经营时间已满三年;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
(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天职业字[2021]35558 号),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访
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确认发行人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5558-3 号)。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访谈了发行人高管人员,了解其生
产经营情况,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产及其运行情况,并查阅了
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
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
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高管人员与财务人员兼职情况和领薪情况,查阅了发
行人关于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相关制度及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发行人人员
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制度和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会议
记录,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查了发行人的银行账户资料,确认发行人
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组织架构图,查阅了发行人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查
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记录,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
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
同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其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与发行人
不存在并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确认发行人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
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管人员,确认发行人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
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5558 号),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查阅了发行人完税凭证、工商
登记及相关资料,并取得了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或发行人的声明文件,对有关机构进行了访谈确认,核查了本次报送的申报材料,
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
                                发行保荐书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专业判断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主要产品和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研发投入和核心技术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对以下方面进行了重点分析与核查:①
公司产品及生产技术创新特点;②公司核心技术创新性及先进性;③公司所处行
业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④公司发
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情况及与新旧产业的融合情况;⑤公司发展
战略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⑥公司未来成长性及持续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多年来深耕氯、硫化工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
发和生产,凭借丰富的经验积累和不断地生产技术创新,以氯酸钠、氯碱、硫酸
及相应联产品为依托,以产业链的延伸作为产品开发的方向,最大限度的优化资
源配置,有效降低废弃物排放,提高资源在生产全过程的利用效率,改变了行业
“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导向”的传统生产模式,在发展循环经济新模式的同时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
驱动发展、可持续发展,并致力于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的深度融合,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导向高度契合。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创业板企业的定
位要求。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当前,我国化工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近年来,全行业大力淘汰落
后工艺、装备、产能,积极培育化工新能源、化工新材料、现代煤化工、高端专
用化学品等战略性产业,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的
驱动力不断增强。这就要求化工企业必须不断创新,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格
局,来调整经营模式和产业布局。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持技术升级和创新,
或公司创新能力不能及时跟上行业更新换代的速度,不能实现公司业务与新兴战
略性产业的有机融合,公司将会面临无法进一步巩固公司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带
来的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优势、综合竞争力下降等风险。
  (1)工艺技术不断升级的风险
  随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的技术研发与生产工艺创新,公司未来将
面临生产技术升级的风险。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公司下游应用领域和客
户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将对产品质量、产品结构多样性、产品附加值等方面提
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技术研发滞后或未能及时进行工艺升级,将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风险
  精细化工及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公司未来重要发展方向。精细
化工及新材料的品种较多,相应的生产技术日新月异。随着技术进步和下游市场
需求的不断变化,研发生产的新技术也不断涌现。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适
应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生产厂商能够长期健康
                               发行保荐书
发展的关键。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周期较长,开
发过程不确定因素较多,开发成功后还存在能否及时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问题。
因此,公司面临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风险。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短缺风险
  公司是一家集氯化工、硫化工产品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
企业,公司核心技术体现为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未形成专利的核心技术,均由公司
研发团队通过长期研发创新、反复试验积累形成。稳定的研发团队是公司保持核
心竞争力的基础,核心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对公司产品研发、技术创新、
提升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均具有重要影响。随着行业内的市场竞争逐步
加剧,对于高素质人才的争夺会更加激烈。同时,随着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实施和
业务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发行人不能
根据市场的发展提供更为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或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将可能
无法保持技术团队的稳定及吸引足够的专业人才,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短缺
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系国家经济支柱型产业,是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产业链上下游的
供需关系及原材料、产品价格水平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
  近年来,国际宏观经济复苏程度较为有限,且我国宏观经济也正处于由高增
长转向平稳增长的过渡时期。未来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无法好转,将可能影响
到行业的外部需求,从而使得公司面临产品需求、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氯化工和硫化工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行业发展与宏观经
济形势及相关下游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很强的相关性。受产业性质、上游原材料供
应、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产品供给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氯化工和硫化工行业
近年来经历了大幅波动的周期变化。未来若由于宏观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导致氯化
                                       发行保荐书
工和硫化工行业低迷,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3)业务区域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区域集中度较高,销售区域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了公司市场占有率和营业收入的进一步提升。目前,公司主要业务区域集中在
湖南省,正在逐步向安徽、江西、湖北、广东、贵州等周边省份辐射。
  由于目前公司精细化工产品和新材料产品产能有限,销售区域仍集中于湖南
及周边省份地区。未来湖南省及周边省份地区经济环境、地方产业政策、行业竞
争状况一旦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业务将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公司向其
他地区扩张的战略可能无法完全复制湖南省及周边省份地区市场的成功经验,会
受到当地各种因素的制约,存在市场开拓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未来若因为公司
本身、市场竞争、下游区域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区域性客户流失,公司可能面
临业绩下滑、存货增加等风险。
  (4)能源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能源及动力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33.95%、
成本的比例较高,因此电价波动对公司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具有较大影响。报
告期内,公司的电力采购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未来购电价格若大幅上涨将导致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增加,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硫酸生产原材料持续取得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硫铁矿、高硫渣、铝锭、工业盐和含锗原料等,
其中硫铁矿和高硫渣是公司的主要制酸原料。报告期内,硫铁矿供应基本稳定,
公司可持续的从市场上购进硫铁矿;高硫渣资源丰富程度低于硫铁矿,公司的高
硫渣采购自株冶集团,其高硫渣系多年生产累积形成,积累速度慢于本公司生产
消耗速度。因此,随着株冶集团高硫渣逐步清库完毕,公司高硫渣原料的获取可
能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不同制酸原料的使用会对公司硫酸产品的利润、毛利率
产生影响,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波动造成一定影响。
  (6)安全生产的风险
                               发行保荐书
  公司生产所需部分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
质。同时公司部分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等工艺,对操作要求较高。公
司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了全面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公
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仍不排除因人员操作不当、机器设备故障
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7)环境保护的风险
  公司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着“三废”排放与
综合治理问题。虽然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其他环境违法
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或将要被
处罚的情形,但仍存在因发生意外、疏忽或其他人为破坏而使公司污染物排放无
法满足国家标准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如国家颁
布并实施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将使得公司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相关设施设备的投
入,从而增加公司运营成本并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8)市场竞争风险
  由于化工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
剧,如果公司不能在产品结构、新产品研发等方面保持优势,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领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将有
可能导致现有的竞争优势逐渐减弱,无法达到既定的经营目标。同时,行业内企
业的无序扩产也有可能导致氯化工、硫化工系列产品供给持续上升,从而使得产
品销售价格下降,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9)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业务不断成长,资产规模持续扩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随
着经营规模的迅速增长,特别是未来募集资金到位和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资
产规模及营业收入将进一步上升,从而在公司管理、科研开发、资本运作、市场
开拓等方面对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公司管理与运作的难度。倘若公司不
能及时提高管理能力以及充实相关高素质人才以适应公司未来成长和市场环境
的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发行保荐书
  (10)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
  公司所生产部分产品及部分原材料属危险化学品,存在相关运输风险,公司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等环节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目前,公司危险化学
品的运输均由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虽然公司在采购或运
输合同中约定了运输过程中双方的相关责任及义务,但若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
中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泄漏、爆炸等,将会严重影响公司原
材料供应或销售履约,进而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1)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测算,
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31.39%、17.50%、17.63%和 14.44%,基本每
股收益分别为 1.52 元、1.05 元、1.19 元和 1.12 元。若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随之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
施周期,且短期内产生的效益难以与股本、净资产的增长幅度相匹配。因此,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2)无法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或获得政府补助的风险
  ①税收优惠
  根据国科火〔2018〕20 号文件,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湖南省
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 15%;根据国科火〔2020〕213 号文件,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本公司子公司恒光化工、衡阳恒荣根据湘科计
〔2019〕1 号文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
厅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本公司
子公司衡阳丰联根据国科火〔2020〕253 号文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湖
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发行保荐书
   若未来本公司及子公司未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未来对高新技术
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影响公司的整体盈
利水平。此外,公司销售氢气、蒸汽和焙烧渣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若未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也会影响公司的整体盈利情况。
   ②政府补助
   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怀政办发〔2018〕10 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对全市部分大工业用电企业继续给予用电补贴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
贴的通知》、怀政办函〔2020〕4 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部分大
工业用电企业继续给予用电补贴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怀化市对全市部分大
工业用电企业给予用电补贴,本公司符合补贴的要求,报告期各期获得电费补贴
款项分别为 650.09 万元、1,145.17 万元,714.17 万元和 182.86 万元。
   上述文件补贴期间均为一年,最新补贴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0 年
项,但不排除政府补贴政策发生不利于本公司的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3)存货安全及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6,379.51 万元、6,441.85 万元、
和 18.55%。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存货管理制度,通过 ERP 系统规范了存货的管理流程及
核算方法,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合理控制原材料和产成品存量。报告期内,本
公司存货并未发生大额减值情形。但由于本公司期末存货余额较高、金额逐年上
升,且化工产品对生产、存储、运输等环节要求相对较高,如果未来化工产品市
场环境发生变化使得产品价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产品发生严重滞销,或出现管
理不善等情形,仍将可能存在存货减值的风险。
   (4)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发生坏账的风险
                                                   发行保荐书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641.68 万元、2,500.59 万元、
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45.39%、38.51%、 38.00%和 37.04%。
   公司的主要客户多为园区内企业,与公司的合作较为稳定,票据收回风险相
对较低,且公司应收票据余额远大于应收账款余额,报告期内未出现大量应收账
款或应收票据无法收回的情形。尽管公司致力于信用政策管理,应收款项占流动
资产比例逐渐下降,但是绝对金额及占流动资产比例仍然较高,随着公司业务规
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及票据的增长将进一步加大公司的营运资金周转压力。根
据相关规定,由信用等级一般的商业银行承兑的票据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
贴现时继续确认为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融资,待到期承兑后终止确认,导致应收
票据的持有风险上升。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进一步
加大本公司坏账损失的风险,进而对公司资产质量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折旧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逐渐增加,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目厂房设备逐渐投入使用,公司固定资产金额将大幅增加,相应的折旧费用亦会
大幅增加,如果未来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净利润存在下降的风险。
   (6)维修费用增长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氯化工和硫化工产品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产品中
硫酸、烧碱、氯酸钠等化工产品具有一定腐蚀性,相关机器设备使用环境存在易
腐蚀的特点,因此公司对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的设定较为谨慎。因公司大部分机器
设备购置较早,机器设备成新率较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机器设备整
体成新率为 38.48%。
   公司重视生产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护,每年都会根据实际需要投入部分新的
生产设备或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和维修,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对原有设备
升级改造和维修的相关支出一次性确认维修费用,导致维修费用相对较高。报告
期各期,发生维修费用分别为 2,089.95 万元、2,737.55 万元、1,761.22 万元和
                                      发行保荐书
折旧年限为 8 至 10 年,部分主要机器设备自建厂使用至 2018 年,虽已使用达到
折旧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公司结合各机器设备的折损情况,对其进行维护保
养,以达到延长使用寿命的作用,并将上述维修支出均费用化处理。基于机器设
备使用寿命限制,公司维修支出存在一定的周期性,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逐
步完成已达到折旧年限的主要设备的维修,故而导致 2018 年和 2019 年维修费用
持续增长并维持较高水平,2020 年维修费用金额明显下降。随着公司持续经营,
机器设备服役年限增加,维修费用存在继续增长的风险,进而将对公司净利润产
生不利影响。
  (1)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
国、陈朝舜及李勇全八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八人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65.08%的股权;本次发行后,上述八人仍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同时报告期内曹立祥先生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具有直
接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能力。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
权以及其他方式对公司的财务决策、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
则可能存在作出不当决议侵犯公司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2)资质证书到期后无法办理续期风险
  在行业管理方面,公司所生产的部分化工产品受到严格行业监管,需要办理
并取得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或许可证书。公司虽然已办理并取得了生产相关产品所
必须的资质或许可证书,但由于上述资质及许可证书存在有效期限,为使生产得
以持续进行,公司需在上述资质及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请办
理续期。在批准重续相关资质或许可证书前,有关监管部门需按现时实行的相关
规定及标准对公司进行重新评估,若公司因未达到相关规定及标准导致未能重续
相关资质或许可证书,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将受到一定影响。
  (3)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发行保荐书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生产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尚
未取得权属证书,其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 发
行人主要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一)主要固定资产”中相关内容。
  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和完善上述房产权属证书的相关手续,但
由于涉及房产权属证书办理程序步骤较多、审批时间较长,办理结果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鉴于上述情形,如果相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出现延长或停滞的情形,将
可能对公司合法使用该等房产构成影响。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计划募集资金 6.2 亿元,项目覆盖研发、生产、销售等多方面,项
目建成投产后,将对本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升
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
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能否达成预期等都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公司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
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引致的风险;同时,公司募投项目相
关产品产能扩张后,可能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销售渠道及市场开拓情
况、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的发展、市场容量、新的替代产品的出现、生产经营、
产品价格变动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产品销售未达预期目标,从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
响。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
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预计公司净利润增
长幅度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财务指标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
                               发行保荐书
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
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
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二)发行人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1)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优势
  公司立足工业园区,利用产业集群,以“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综合利用,依
托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的经营模式,主要以氯酸钠、氯碱、硫酸及相应联
产品为依托,以产业链的延伸作为产品开发的方向,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最大限
度的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循环经济。
  公司领先建立了循环生产工艺流程,并根据公司的实际生产经验、企业所在
地化工企业布局,设计了一系列的联产品生产、资源再利用环节,对各制造环节
的浪费和污染物排放量的控制达到业内领先水平,这也使得公司在主要产品成本
方面获得了综合优势。公司整个循环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过程有效降低了废弃物
排放,资源在生产全过程得到高效利用,改变了行业“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导
向”的传统生产模式,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综合成本优势
  公司基于自身的循环发展理念,结合所在区域周边的化工企业布局,利用自
身的发明专利和各生产环节的联产品,进行二次加工制造,使得公司的污染物排
放几乎为零,同时也增加了公司其他产品的收入,从而使公司的主要产品在成本
方面具有更大的综合优势。在产业链,公司以氯碱化工和硫化工等基础化工产品
为依托,充分利用公司自产的烧碱、硫酸、盐酸、氯气等产品以及园区其他企业
的副产品作为原材料,生产三氯化磷、三氯化磷、氨基磺酸、半胱胺盐酸盐等精
细化工产品;在工艺路径上,公司采用行业内领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并对生产
环节的各个流程不断进行优化,有效提高了产品回收率和原材料利用率;在资源
综合利用上,公司在主要产线设计中直接配套设计了余热锅炉进行余热回收并供
应给园区其他企业,有效提高了对蒸汽、余热等资源的回收利用。公司的循环经
                                 发行保荐书
济发展模式有效降低了各类产品的综合成本,也是公司在市场行情普遍下滑的情
况下能够持续盈利的原因。
  (3)柔性化生产带来的综合收益优势
  公司多年来深耕氯、硫化工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凭借丰富的经验
积累和不断地生产技术创新,形成了公司独特的循环经济发展路径。公司氯、硫
化工的生产线配置具有较强的“柔性生产”特征,能够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灵活调
整不同产品的产量,优化配置产业链上的化工产品种类,及时契合市场需求,规
避下游行业需求波动带来的业绩风险,保证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推广绿色循环生产模式,加大联、副产品的综合
利用,对原料及产品的利用达到最大化。公司生产的基础化工产品一方面可以实
现对外销售,一方面可以通过深加工向下游精细化工产品延伸。在面对上游原材
料价格波动和下游市场需求波动时,公司能够及时调整生产销售策略,灵活调节
产品生产结构,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为公司带来综合收益。
  (4)区位资源优势
  化工行业的部分原材料和产品为危化品,且运输量大,对运输能力要求较高,
运输成本较高,受运输半径限制较为明显,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能
够有效扩大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半径。公司母公司所在的怀化市为西南五省(市)
中心城市,是中国中东部地区通往大西南的“桥头堡”;子公司所在的衡阳市是
长江中游城市群重要成员,湖南省域副中心城市,湘南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
文化中心。公司所处区域交通网络发达,具有良好的区域优势,有利于公司更加
准确的把握市场环境,加快原材料采购流程,就近实现销售,降低公司的运输成
本,加快产品、原材料的周转速度。
  此外,湖南省具有丰富的盐卤资源,同时也是中国重要的“有色金属”和“非
金属”之乡,已详细查明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有铅锌、金、银、硫铁矿等 50 余
种,片状高岭土(瓷泥)、钠长石、萤石、石英石、煤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也非常
丰富。丰富的资源为园区发展氯化工和硫化工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公
司所处的怀化洪江经济开发区、衡阳松木经开区化工产业链完善,覆盖氯碱化工、
硫化工、有色金属、化学新材料等多个领域,园区企业的生产为公司提供了较为
                                         发行保荐书
丰富的固废资源、含硫资源等,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废弃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业务的
区位资源优势。
  (5)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重视技术创新,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拥有发明专利 24
项,实用新型专利 7 项,主要是针对生产环节制造工艺的改进及创新。公司通过
自主研发形成上述专利技术,实践应用性较强,使得公司生产更加具有成本及环
保优势,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公司高度注重人才培养,经过多年行业积累,组建了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的技术研发团队,公司从一线生产人员中选拔研发团队成员,这些团队成员既是
研发人员也是生产人员,他们能够利用自身丰富实践经验发现生产环节的不足之
处,进而提出问题并与工程技术部进行沟通,确定最终的改进方案并付诸实践。
上述模式将实际操作与理论依据有机地结合,从而使公司的技术研发更具实践意
义。
  (6)管理优势
  在企业管理方面,公司坚持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将
坚持预算管理,建立办公系统 OA、ERP、生产装置 DCS 控制系统等作为重要抓
手,通过对业务流程重组,建立了面向流程、精干高效的管理模式和扁平型组织
结构,实现了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集中动态一体化管控;在生产管理方面,
公司始终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以质量为根本”,先后通过了 ISO9001 质量管理
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为
企业做大做强奠定了良好基础。
  (1)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发展状况与国民经济形势密切相
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 年至 2020 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 264,473 亿元
增长到至 1,015,986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1.87%,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
                                         发行保荐书
效保证了我国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升,为我国化工行业的迅速发展提供
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伴随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电子、汽车、机械工业、
建筑新材料、新能源及新型环保材料等终端领域对精细化工材料的需求数量将进
一步增长,精细化工行业与下游行业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将有效带动高端
精细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下游行业稳定的市场需求为化工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
利条件。
  (2)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
  化工行业是国家重要的制造工业之一,是关系国计民生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
部门,国家高度重视化工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
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
《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南》、《“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规划》等多条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引,对于促进化工行业产业结构
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改善竞争环境、实现良性协调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为该行业的快速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同时,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和支持化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工业废气、废水、固
体废物的循环利用,重点抓好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
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循环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国务院
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要求“加强节能降耗;推动废渣、
废气、废水资源化利用;构建石油石化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炼化—废气—
供热、发电,炼化—余热余压—发电等产业链”;2020 年 7 月,《石化和化工行
业“十四五”规划指南》出台,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行业将继续贯彻创新、协
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持续
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与发展”;2021 年 2 月,国
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加
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
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
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湖南省政府印发的《循环经济发
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明确将“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重点是围绕有色、化
                               发行保荐书
工、建材、钢铁等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推动资源
综合开发利用和大宗产业固废循环利用”作为循环经济发展四大任务之一。循环
经济产业政策的密集出台,使得行业内循环化工企业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
  (3)国际精细化工产业转移带来发展契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市场正逐步融为一体,全球生产向
新兴国家尤其是中国的转移趋势渐趋明显。近年来,世界主要大型农药、医药生
产企业为了节省研发支出,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纷纷将产品战略的重点集中于
最终产品的研究和市场开拓,而将涉及大量专有技术的中间体转向对外采购,充
分利用外部的优势资源,重新定位、配置企业的内部资源。在国际产业分工格局
清晰的环境下,我国完整的产业链布局和配套设施以及相对较低的原材料成本和
劳动力成本在国际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世界精细化工产业进一步向中国转移
与集中,为我国精工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4)化工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逐渐成熟
  近年来,我国化工行业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先后建立一批发展新型工业化的化工工业园区。化工企业通过调整园区空间布
局、打造循环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和创新管理体制等手段,在园区原
材料资源的集约利用、副产品的高附加值平衡利用、废弃物的深度利用、基础设
施和信息的共享利用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通过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综
合利用、
   “三废”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业内已开发和推广了一大批节约资源、
降低污染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为我国化工行业重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积累了宝贵
经验,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明显竞争优势,同时外部政策及经营
环境整体有利于发行人发展,发行人具备较好发展前景。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机构股
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菱津杉(湖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唯盛
                                   发行保荐书
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通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属于上述规定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
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及李勇全八人作为一致行动人
所控制的企业,该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所设立的控股平台公司,
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机构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菱津杉(湖南)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上海唯盛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通
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备案或登记程序。
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
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
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精神。
九、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发行人所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进出
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
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
                               发行保荐书
发生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
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
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
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十、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曾   榕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史哲元       年    月   日
                          杨   涛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李   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倪晋武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范江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齐   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年    月   日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保荐书
附件 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
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史哲元、杨涛两位同志担任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
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朝晖
   保荐代表人:
            史哲元               杨   涛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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