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
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向符合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72.70 万股;向符合条件的
格为 4.51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2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石水平 陈建华 庄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