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拟通过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电子集团持有的西格玛 100%股权(西格玛持有国星光电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