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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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483      股票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1-090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燃气”、“发行人”
或“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
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655 号)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 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首华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
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T 日),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 2021 年 11 月
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
定申购金额。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三)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
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
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
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
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
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
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
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五)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1 年 11 月 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
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包销。
  (六)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
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
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
销商将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将中止本次发行。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应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将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以余额
包销的方式承销,对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37,949.71 万元的部分由国金证券
和国泰君安证券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 137,949.71 万元。国金证券和国
泰君安证券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国金证券和国泰
君安证券合计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当包销比例超过本
次发行总额的 30%时,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将分别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
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
续履行发行程序,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
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
人与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就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七)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
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
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
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
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
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
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
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
资者进行统计。
  (八)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九)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
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十)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十一)发行人无库存股。
  (十二)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
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
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
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一)向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
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其中:
售简称为“首华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
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至全部配完。
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
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申购。
  (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行,申购代码为“370483”,申购简称为“首华发债”。参与本次网上
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
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
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重要提示
员会证监许可[2021]2986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首华转债”,
债券代码为“123128”。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5.1371 元面值可
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
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本次
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配售代码为“380483”,配售简称为“首华配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
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
位 1 张,循环进行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268,531,716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即享有原股
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268,531,716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13,794,742 张,占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
的 99.9983%。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
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发债”,申购代码为“370483”。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
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
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
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市首日即可交易。
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
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首华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首华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首华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
读《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T-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
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
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公司、首华燃气:      指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债: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首华转债: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137,949.71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37,949.71 万元,票面
本次发行:
                  金额为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登记日(T-1 日):     指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指 2021 年 11 月 1 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
优先配售日、申购日(T 日):
                  受网上投资者申购的日期
                  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原股东:
                  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指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
有效申购:
                  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数量符合规定等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37,949.71 万元,发行数量为 13,794,971
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基本情况
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人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
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11 月 5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5.0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T 日)。
  (六)发行对象
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首华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首华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
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268,531,716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
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13,794,742 张,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83%。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483”,
配售简称为“首华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
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
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首华燃气”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
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
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网上申购代码为“370483”,申购简称为“首华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
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
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
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
日终为准。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八)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首华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首华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
  (十)承销方式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国金
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和包销金额,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合计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
的 30%。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将
分别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将调整最终
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就中止
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办理
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二)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
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
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
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四)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
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五)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
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十六)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
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
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
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七)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八)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T-2 日
      星期四                   演公告》《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等文件
     星期五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披露《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星期一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星期二                   进行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T+2 日
     星期三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
                   T+3 日
     星期四                   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星期五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首华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5.1371 元可转债的比
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
购单位(具体参见“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七)发行方式 1、发行人原股东优
先配售”)。
  (二)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 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
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配售权。
  (三)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483”,配售
简称为“首华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
是 1 张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
量获配首华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
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首华配债”的可配余
额。
     原股东持有的首华燃气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1)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2)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
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
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
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3)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
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4)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
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一)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
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次首华转债的发行总额为 137,949.71 万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
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七)发行方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四)申购时间
进行。
  (五)申购办法
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
量上限为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
代为申购。
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
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
日终为准。
  (六)申购程序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
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 2021 年 11 月 1 日(T 日)(含该日)
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
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
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
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
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七)配售规则
量确定后,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购首华转债;
后,余额部分按本发行公告“五、包销安排”处理;
数量。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八)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
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将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T+1 日)公告本次网上发行
中签率。
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T+2 日)公布中签结果。
认购首华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 张(1,000 元)。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21 年 11 月 3 日(T+2 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
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
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
的相关规定。
  (十)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张,可以不
为 10 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包销。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11 月 5 日
(T+4 日)刊登的《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
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
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
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
进行统计。
  (十一)清算与交割
  网上发行首华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
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
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先行协商,协商不
成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由联席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就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国金
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和包销金额,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合计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
的 30%。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将
分别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将调整最终
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就中止
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 2021 年
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
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一) 发行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闵行区元江路 5000 号
  电话:021-58831588
  联系人:吴茌帏
  (二)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1-68826138、021-68826099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三)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021-38031866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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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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