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阅与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独立董事覃小红女士向公司提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将导致公司独立董
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 1/3,公司拟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选蔡再生先
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
法》、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以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提名人的提名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蔡再生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瑞 宋夏云 覃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