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 东方集团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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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66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 东方 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303,123,284.6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   公司将全面做好应诉工作。同时针对原告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
    公司将采取起诉、反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及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以及控
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
京02民初37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济高
城建公司或其认可的公司与被告一成立目标公司,被告一协调其下属公司以在建工程
转让的方式将其下属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招(丰)[2012]039号A03、
A04地块以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挂(丰)[2013]110号中A01地块(与A03、A04
地块以下统称“A类三地块”)转让到该目标公司。
  同年,原告作为济高城建公司指定的公司,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关于北京市
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
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决定成立合资公司,被告一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A01剩余地块土地权
益转让至合资公司,以在建工程转让的方式将A03、A04剩余地块转让至合资公司,由
合资公司进行开发;另约定合资公司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节点及各地块办理时间;
同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就被告一在《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履行义务,被告二向申请人出具《担
保函》,为被告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三亦披露《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被告一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价款10亿元,但因被告
一未履行主要义务,即将A03地块所负抵押解除,导致A03地块因存在权利限制而无法
依约转让,此外,A01、A04地块亦未依约转让,仍登记在原所有权人名下,双方后续
合作无法推进,协议亦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
条约定,原告认为被告一的不履行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
故特提起本项诉讼请求,判定解除《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由被告一返还原告支付
的价款10亿元,及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股东借款年利率12%计算的
利息,暂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8月4日)为303,123,284.64元。
  鉴于被告二、被告三的担保行为,被告二、被告三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履行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亦应由被告承担。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
   (2)判定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人民币10亿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按
年 利 率 12% 计 算 的 利 息 , 暂 计 算 至 提 起 诉 讼 之 日 ( 2021 年 8 月 4 日 ) 为 人 民 币
   (3)判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2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关于案件涉及交易的情况说明
   公司二级子公司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
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署《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
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
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分别
按95%、5%的出资比例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受让国开东方持有的北京青龙 湖腾实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公司”)100%股权(对应标的资产为腾实公司
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挂(丰)[2013]110号A01剩余地块项目资产)、以及购买
国开东方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青龙 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
招(丰)[2012]039号A03、A04地块的剩余地块项目资产。前述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署上述《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支付的腾实公司股权转让的首期款项100,000万元。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其中,腾实公司100%股权转让涉及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丰
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实施主体股权转让以及A01剩余地块
项目资产,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7)及相关公告,2019年1
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
编号:临2019-009),以及2019年2月1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1)。
  根据《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交易安排(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
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东方持股比例为5%),并按约定完成后续各项款项的支付和资产过户。自《A类三地块
合作协议书》签署后,国开东方于2019年上半年多次敦促山东天商尽快牵头成立合资
公司,但山东天商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复。山东天商也未按照《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
书》相关约定提供其他资产置换A03地块抵押物。至2019年下半年,山东天商与国开东
方多次沟通,山东天商表示拟引入新合作方共同推进本次转让的A01、A03、A04剩余地
块的项目开发,成立合资公司相关事宜也被暂缓。鉴于交易无实质进展并存在变更的
风险,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
作。山东天商向国开东方提出解除《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的要求,国开东方与山东
天商就解约事宜未达成一致。
  三、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诺将于2021年10月2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述起诉。截止本公告提
交披露时,公司了解到山东天商仍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鉴于
上述情况,公司将全面做好应诉工作,同时针对山东天商存在的违约行为,公司将采
取起诉、反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 海 证 券 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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