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简
称 数量的公告
:
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参
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
告
编
号 重要内容提示:
:
? 调
整
预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留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限
《
制
关 一
性
于
、
股
调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年
票
整
月
数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公
日,
量
司
通
:
年
过
根
度
了
、
据
限
《
公
年
制
关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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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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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大
公
月
年
益
票
参
司
日
月
分
激
林
内
派
励
医
部
方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计
药
对
司
日,
案
划
集
激
召
通
对本激励计划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等事项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
团
股
、
份
年
有
月
、
限
日
年
公
,
月
司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
日,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司
《
披
关 二、调整事项
露 根
于
《
调
据
大
整
公
=
参 其
公
司
×
林
司
年
+
中
医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年
:
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药 因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度
为
股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北
集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
股
调
(
此
团 公
林
东
整
)
,
股
医
大
前
万股
调
司
份
药
会
的
整
根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有 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需
集
审
限
后
据
限
团
议
制
公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
不会对公
公
股
通
性
司 50 万股调整为 60 万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股票总数量由
司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份
过
股
预
法》
关
有
的
票
留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于
限
《
数
部
总数量由 50 万股调整为 60 万股。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公
量
分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
司
;
限
对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年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制 。
象
度
增
性
的
利
、
股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需对公司限
制
性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
票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数量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留
部 特此公告。
分
授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予 年
数 月 28 日
量
作
相
应
的
调
整
,
调
整
后
公
司
预
留
部
分
限
制
性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