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聘请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
计工作的质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
保护能力。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收到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增补周生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学义
林爱梅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