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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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1-073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详见 2019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
要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公告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
止,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19-050)。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公司
                                   (公
告编号:2019-052)。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意确定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向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6.30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对牛晓芳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15,000 股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 110,545,000 股变更为 110,530,000 股。详见公司于
号:2020-052)。
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三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 110,530,000 股变更为 110,495,000 股。详见公司于
号:2021-038)。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38.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续,上述 38.8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1 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陈金珠、何学良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
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
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17,500 股。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相关条款,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
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
票进行回购。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
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毕,以方案实施前
的公司总股本 110,545,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4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48,639,800.00 元。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10,495,000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8,562,350.00
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收。根据《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不作调整,为 16.30 元/股。公司拟以自有资
金回购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预计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 17,500 股,公司
总股本将由 110,495,000 股变更为 110,477,500 股。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限售流通股               906,500      -17,500       889,000
 无限售流通股           109,588,500           0   109,588,500
 总计            110,495,000   -17,500   110,477,5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
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回
购注销原激励对象陈金珠、何学良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500 股,
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2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对上述 2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 17,500 股进行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认为: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
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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