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保证汇率
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
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
用授信额度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才能
实施,具体决策权限为:
审计净资产的 10%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净资产 20%,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的
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采用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行
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提交董事会审议。
则和方针。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盈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审批后方可实施。
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确认。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导小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
交割风险。
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提交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
组。
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 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 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授权范围
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
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董事会报告,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