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pdf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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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
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
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等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
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本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
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22-2024)》,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对该等填补措施
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
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
程序。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
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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