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 金健米业修订和新增的内控制度(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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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控制度
             目   录
一、修订制度:
度…………………29
二、新增制度: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39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条例
        (2021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
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
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条例的制定、原则、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条例由董事会秘书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
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
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不得有重大遗漏、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
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工作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
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
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工作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
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司应披
露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
的比率。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
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订、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
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
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假陈述和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
接受他人提供的担保或者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有关应当披露交易的披露标准及相关要求,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
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的格式指引要求。有关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及相关要求,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
者发生变动;
 (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1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8)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2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23)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26)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2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要求参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
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
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处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监事会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报刊,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
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和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会议决
议及相关文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上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监管
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知悉任何公众媒体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消
息,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开澄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投资发展部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确保公
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与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函文的形式联
系,函文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是否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以文件形式给予如实回答,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如实地针对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进行合理解释和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职,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总裁集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这
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公司经营层有责任和义务
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业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开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
及披露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其他人
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董事会特别授权,不得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否则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
责任。公司必须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和运作的重大消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
 (六)公司派驻参(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
告所知悉的该公司的重大事项;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应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
事会秘书处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参(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秘书处编制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
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
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并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上述职
责的具体情况,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
  第四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机构应当按照公司处罚办法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免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
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影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提议董事会按照公司处罚办法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罚,在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中要予以扣分处理,同时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通报
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同时将处分结果抄报相应机构。
  第四十八条   其他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行。由于
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免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指的部门、单位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属机构和公司总部
各部门、派出机构、分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五十条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规范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境外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日
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上述主体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
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制品、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
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监管
部门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同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股份回购、高比例送转股份等)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以及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任何由于持有公
司的股份,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监督和职业地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该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或是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业务合作方、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投资
可行性研究机构、银行等;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工作或是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一)至(八)项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
求,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方式、知悉时间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办事机
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
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流转和登记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
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涉及内幕
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
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上述条款中“专人负责”、“专门责任人”指: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人。
  第十六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
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
发生当日。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
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
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
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
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
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
绝。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
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附件二),以尽到告知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
协议》(附件三),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
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四),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节 内幕信息的归档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
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
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
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学习,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
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及定
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
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
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信息内容。对于公司及子公司确因上级监管部门(如银行、统计局等)要求需每月报送子
公司财务快报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
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
行谋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拷贝。
  第三十六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公
司相关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
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
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记过;(四)降职降薪;(五)留职察看;(六)开除或解
除聘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
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
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
进行追偿。
  第四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
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
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
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
向其追偿。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
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内容概要[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注3]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报说明:
注1:内幕信息概要由董秘处、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
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董秘处、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3: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商议筹划、内部审核、外部审批、签订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附件二: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告知如下: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
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此告知!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或直接传真至(0736)2588216。
……………………………………………………………………………………………………………………………
                             回   执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你司报送的                    (文件名称)信息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本单位/本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乙方因工作职务或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等原因,获取甲方重要内部信息。
  二、甲方认为有必要对该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提供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
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
实。
关的第三方。
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
订保密协议。
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
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甲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事项内容
                                     事项进程
  所处阶段       参与人员      时间     决策方式         相关会议        相关材料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相关人员签名: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如重大资产重组以重组进程备忘录格式加以补充。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1]27号)的要求,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
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
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经营层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承担监
督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防止
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总部
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
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
尚未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同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业绩公告及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请参见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履
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 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二) 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
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三) 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四)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一)至(三)项规定认定。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买卖金健米业股票。
  其中,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内幕
信息的形成之日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任何由于持有公司
的股份,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监督和职业地位,能直
接或间接获取该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
  (八)因法定职责、工作或是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一)至(八)项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
由董秘处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 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董秘处会同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提
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提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董秘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   董秘处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和《关于内
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附件二)。
  根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业务职责由董秘处或相关业务主办部门
分部门将以上两个文件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分子公司应组织各相关人员如实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时间要求汇总到董秘处。
  业务主管部门、分子公司应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履行填报、
汇总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单位,凡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首先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开展工作。在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文件时,应向对方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
义务提醒的函》(附件三)、登记接收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附件四)。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制度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三条 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董秘处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证券监管机
构履行报备程序。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实控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等重要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应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后5个交易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五条 董秘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管理工
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
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
  第十八条 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嫌违反内幕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司纪律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
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对外泄露内
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不时更
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内容概要
[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                 备注[注4]
       本人承诺:
       (1)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在上述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不交易金健米业股票、不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金健米业股票。
                                                  本人:
                                                 (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注1:内幕信息概要由董秘处、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注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董秘处、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商议筹划、内部审核、外部审批、签订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注4:备注请填写需要说明或提醒的其他事项。
附件二: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金健米业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
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金健米业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
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特此提醒。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
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工作条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
事会秘书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
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
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
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对外公开信息的制作、
报送和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报告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
络人)
  ;
     (三)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和联
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以及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
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
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处备案,未报备案的,以
职务高者为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
各单位的上报工作。
  第八条    报告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
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九条    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
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条    报告人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和各参股公司对重大事
项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人应加强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以使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符合要求。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
子公司报告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所述重大事项(除第十七条外)
                            ,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
十七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参股公
司报告人应当参照各条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报告人应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将会议决议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处,由其做好存档备案。涉及工
商变更登记,应及时依法办理,并将变更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
    “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二)第 16 条第 1 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第 16 条第 2 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
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已经按照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的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 16 条第 2 款
的规定。已经按照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
  (二)第 17 条第 1 款所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
  (三)第 17 条第 2 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款所述标准。
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 17 条第 2 款所述标准。已经按照第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 17 条第 2 款所述标准。已经按照第 17 条第 2 款履
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本条所述关联交易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层面的,本公司属下各分(子)公
司间不属于本范畴。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具体包括:
  (一)公司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所述标准的。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具体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十三)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四)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具体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公司股份变动、合并、分立等;
  (十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十三)、
         (十四)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
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
及时将该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董事会报告,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二十一条 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具体包括:
 (一)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告中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或者预计全年业绩完成情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下降 50%以上,以及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
 (二)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
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简称传闻),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
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四)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较大金额的诉讼或其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报告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判断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是否需要审批、信息披露。董
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长、总裁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拟定相关议案,
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上交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
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帐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
查。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后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事项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或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长指定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接受人。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与所
报告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由联络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秘书预报告(修改)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同时将经
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秘书。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末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七)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条    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第五章     保密
 第三十一条   上报重大事项在公司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
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既定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但未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未报告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对发生二次以上的,
将处以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免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的,公司将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赔偿损失、罚款、降薪,免职、
调离工作岗位,甚至开除。处罚标准按《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
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除按上述规定
处罚外,还将追索其因此获得的全部利润或收入,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机构应当参照《金健米
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制度》第三章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
                、“超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①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本条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②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    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对外报告公司的销售额、利润指标等经营数据,属
于本制度范围。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新增)
       (2021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
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本公
司特定股份(即: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
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
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非交易过户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以及股份转让时,对持股比
例、持股期限、方式、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申报、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公司
董事会秘书在核查中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有特殊关系能够获得内幕信息
的人员和组织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及亲属(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等)的基本信息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处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现任及离任六个月内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
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董事(监事)任职;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
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新开设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等;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其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 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
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
减持结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违规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一经发现,董事会秘书将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
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
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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