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坐标: 新坐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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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
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
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
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
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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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
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境内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衍生
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
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行使相关职责: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判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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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相关负责部门
  a)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
管理。
  b) 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
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定实施信息披露。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易策略,执行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根据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
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抄送审计部和证券投资部。
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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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
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
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六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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