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国安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 号)同意注册,国安达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995,000 股,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95,985,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7,98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数量为 30,346,68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股东户数共计 3,737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48,3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
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数量为 28,12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8%。自上市之日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6 名,分别为:杭州联动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动投资”)、林美钗、厦门市极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极安咨询”)、苏翠瑜、连小平、厉强、常世伟、王正、朱贵阳、李
秀好、念文云、连剑生、文曙强、吴重茂、邓丽慧、杨静。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
下:
股东联动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股东林美钗、常世伟、王正、朱贵阳、李秀好、连剑生承诺如下:
(1)作为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
得收益;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7)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股东极安咨询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监事,吴添林、黄文聪、汤丽燕通过极安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4)
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
得收益;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6)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辞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股东苏翠瑜、连小平、厉强、念文云、文曙强、邓丽慧、吴重茂、杨静承诺
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联动投资承诺如下:
(1)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
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4)如果本企业未履行
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股东林美钗承诺如下:
(1)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
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承诺完成情况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
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
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条件 本次解除限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售数量
注 1:股东林美钗、常世伟、王正、朱贵阳、李秀好、连剑生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故上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分别为 1,485,000 股、255,000 股、230,000 股、225,000
股、210,000 股、185,000 股。
注 2:极安咨询股东洪伟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其通过极安咨询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360,0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本次未达 36 个月的锁定期限,不可解除
限售;极安咨询股东郑春境、许燕山、黄海滨、黄蜜冬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分别通
过极安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000 股、72,000 股、72,000 股、72,000 股, 根据股东承诺,
本次未达 36 个月的锁定期限,不可解除限售;极安咨询股东吴添林、黄文聪、汤丽燕作为
公司监事,分别通过极安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50,000 股、180,000 股、90,000 股,根据
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上
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分别为 112,500 股、45,000 股、22,500 股。
注 3:股东苏翠瑜持有公司股份 2,849,000 股,其中 2,3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549,000 股。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
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寅博 许德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