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奕帆: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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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
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
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 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 互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
利益一致的关系。
  (四) 谨慎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五)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原则
  (六)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
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
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相关从业者;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法
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 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
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
  (四)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
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 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 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 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
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
  (一)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
会进行直播。
  (三)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报道。
  (四)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网站
  (一)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活动。
  (二)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五)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将根据公司信息化建设进程,在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
  (六)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七)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八)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九)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
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
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
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
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现场参观
  (一)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三)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妥善保
管。
  第二十一条   电话咨询
  (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
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
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
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
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法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
  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
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
间不得超过一周。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
案,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二十八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
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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