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
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外)。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虽进行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
亦不属于本第(三)项规定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 其它重大事项:
(七) 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八) 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职或者发生变动。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 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
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
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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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