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充分
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深圳
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
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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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
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组
织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
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蓝
海永辰的净利润影响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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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付出现金回购的股票需要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付出现金回购的股票需要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
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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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有权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董事会可
根据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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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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