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包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
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
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深
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
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公司层面选择净利润作
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指标,与未来能带
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直接相关。
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
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
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思跃 郑梅莲 陈建兴